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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本条信息发布于:2012/03/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法规、《湖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湖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基金会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基金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接受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帐、算账、报帐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财务收支计划;基金使用和运作;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财产、物资资料管理;暂收暂付管理;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预算方案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预算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基金会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八条 基金使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九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后,指定用途的捐助资金应单设项目账,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或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指定用途的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或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未指定用途的捐款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资助项目方案,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基金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秘书处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基金会理事会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人员劳务费等计入设备物资折价中,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相关单位,原则上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工作人员的福利、加班等费用以及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一般限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列支。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支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会理事长委托秘书长代为审批,超过5000元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项资助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项资助额在10万元以上、以及投资活动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须达到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以上。

第四章 资金运作

第十六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有效的原则,基金会通过一定的投资渠道或提供服务,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可视具体情况增加到有关基金项目的本金中。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章 会计凭证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二十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

第二十三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指定用途的捐款及未指定用途的捐款均由基金会监事或由监事委派代表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受助人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并收回资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